(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不可抗辩权是最常见的一种抗辩权形式。在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充分证据证实对方有违约行为,后履行合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可抗辩权。这时,合同自动终止,等后履行一方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后,抗辩权自动撤销,合同继续执行。
民法中抗辩权针对的内容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上的抗辩权分别有:
(一)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
(二)永久抗辩和一时抗辩;
(三)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可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述,我们可以知道,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