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
(二)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您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我行取得贷款;
(三)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
(四)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对于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即需具备两个条件:
(一)以书面形成订立质押合同;
(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也就是说,背书不是仓单质押成立的必要条件。
由于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
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
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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