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则应承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二)接收和检验租赁物的义务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验收方式接收和检验租赁物,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当履行的义务。
(三)妥善使用、保管和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当以一个谨慎的人应有的注意,根据租赁物本身的性能和正常的操作规程使用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处于安全态,防止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以维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与所有权。同时,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四)不得中途解约的义务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均需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允许承租人任意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因无法处理收回的租赁物而遭受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
(一)收取租金的权利;
(二)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三)在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时,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责任是需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或者是根据实际损失来支付违约金。
(一)出租人的责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承租人标的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出租人未按合同约不定期提供技术服务或因干预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出租人明知第三人对购买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还购买该标的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付相应的责任。
(二)承租人的责任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其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负相应的责任;
3、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未妥善保管、维修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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