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反担保的内涵如下:
担保是指债权的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应其要求而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又向自己提供的担保。这种担保是相对于原担保而言,因此被称为反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包括:
1.概念不同。
2.方式不同: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3.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4.当事人不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表现为:
1.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找法网提示,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