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纪合同属于具有委托性质的合同;
2.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3.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
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4.标的是行为。找法网提醒,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
1.行纪人有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属有偿服务合同,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有条件的,其条件必须是在行纪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后,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完成委托人委托的事务,不仅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或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必须是在该合同的相对人已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后,这时行纪人才有权请求给付报酬。
2.行纪人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行纪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的条件相同。行纪人请求偿还费用是以所行纪的事务已经按委托人之意图或合同约定完成为条件的,但如果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没有履行,并不是由于行纪人的原因造成时,行纪人虽然失去报酬请求权,但仍应有费用偿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