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公司合并合同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
1.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