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有:
1.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
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找法网提醒您,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