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找法网提醒您,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是需要缴纳的,一般是按承包金额的万之三来进行贴花,账本的话就会按五元一本来进行支付,这笔费用都是会由合同的负责人来进行缴纳;一般第一年会按全额来进行缴纳。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属性有: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