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法定性、相对性、补偿性。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找法网提醒您,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