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合同以中国有关行政机关作为发包方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明确国家与企业在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的协议。
(一)企业承包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发包方是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有关行政部门。(承包方)则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双方之间不论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均在企业承包合同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客体是企业经营的国有财产。
3、合同内容是针对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而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企业承包合同的原因包括:
1、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
2、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双方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企业承包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完成承包生产经营任务;(4)由于发包方违约,企业承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聘用合同按期限可一份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有固定期限的公司聘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公司聘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公司聘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公司聘用合同的模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固定期限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合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 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单位可与受聘者续订。
(二)完成期限
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把完成某项工作、项目、课题或工程等的时间作为聘用合同起始和终止条件,该项工作开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该项工作结束之日即是合同终止之日。这种合同实际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一般适用于工作范围明确、工作量具体的某些事业单位正常运作外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完成工作的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
(三)特殊照顾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 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 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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