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XXXX(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XX
电话:XXXX
抵押权人:XX(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XXXX
电话:XXXX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详情
主债权金额及币种:XXXX
债务履行期限:XXXX
第二条 抵押详情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XXXX
抵押不动产坐落:XXXX
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XXXX
被担保主债权金额:XXXX
担保范围:XXXX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其他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2、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XX份,乙方XX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不动产这一词原本来源于日本,意思类似房地产。在中国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常见不动产的范围:土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如给排水、中央空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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