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01-11 10:57: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仓储合同中规定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对此合同履行时保管人就负有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义务,验收仓储物是否合格。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以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1、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

  2、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

  3、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防范:

  (1)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索赔困难。

  (2)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

  防范:

  (1)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

  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

  (1)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2)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

  仓储仓储物损耗的标准规定有:《商业仓库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以及《百货文化用品、商品运输保管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等。

  6、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因此,在缺少包装标准的情况下,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包装执行的标准。

  7、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

  9、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

  11、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

  陷阱 :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

  12、仓储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若是进出口仓储物仓储,一定要逐项认真填写,不然,风险责任和储存责任不宜分清。

  13、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

  三、仓储合同的特点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法典对仓储物的验收的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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