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终止。那么,终止收养关系的途径和手段是什么呢?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证书的解除、收养无效的声明,都可能导致收养关系的终止。解除收养协议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的协议。收养人只要取得养子的同意就可以了;收养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养父母或者原监护人同意,养子女有辨认其身份的能力。
协议的通过可以通过公证或者登记手续办理。第二种是在一方的要求下释放的。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因财产和生活问题发生争议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受理有关部门的调解。中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收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因某种原因不能维持收养关系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取消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将被取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15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事实上,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在形成了收养关系之后,特别是养父母,并没有随时随意解除收养关系的这种权利。而解除收养关系也并不意味着就必须要分割财产,养子女请求分割财产的,只能是该财产属于养子女和养父母共有的这一部分,既然是共有财产,那养父母和养子女自然可以均等分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关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民法典》在第1114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时除外。若养子女已年满10周岁以上时,解除收养关系还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当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的养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时,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同意解除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此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以致无法共同生活时,双方也可通过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收养人已经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收养关系无须经过送养人同意。
(一)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
(三)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综上,收养关系解除不代表子女与养父母完全没有关系,如果子女是在养父母的培育下长大的,那么子女对养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但是注意养父母如果多次提出不合理要求,子女是可以不给予理会的,在收养关系结束后可以只向养父母给予一定的基本赡养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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