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种情况劳务派遣合同成立么?公司把我出名需要补偿我么?请问能补偿多少呢?
更新时间:2018-11-02 08:15:40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87年9月份参加工作,经历了公司的全部的分拆重组(邮电局-电信局-网通公司-联通公司),06年时(联通公司)为了规避新
劳动法,公司开始将员工与派遣公司签合同,并且也不是每一个员工都签的,还有附加条件,要签的员工必须每人购买3.5万元的即将过期的201电话卡,因为即将过期,所以大部分员工都按照面值的3/1进行出手,没人损失1.5万元左右,这是先期办理的员工,到后来需要再办理的每人需缴纳1.4万元现金。在2011年6月份时,因为
其他原因本人提出想要更换一下工作岗位,公司领导重新分配了工作岗位,但由于本人眼睛不能长时间看电脑又向领导提出了不适应岗位的原因,但一直没有另行安排,一个月后新的领导上任,新领导上任后我也去找过4次,后来安排我到营业厅代工营业1个月(原营业员生孩子),半月后由于间歇性脑缺氧出现两次眩晕,到医院检查后去找领导请假,领导也不看请假原因就是不准,为了看病我只有离岗看病了,一直到现在公司也没让我在上班,上个月我找公司领导说我的问题时说市公司把我给除名了,其它员工待遇也一并停止了,请问我这种情况
劳务派遣合同成立么?公司把我出名需要补偿我么?能补偿的话请问能补偿多少呢?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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