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先在合肥的工资进行发放工资 还是老板可以私自降薪 ?因为他已经降了很
多,并且2015年11月份与12月份的五险都没给予购买。
2. 在合肥时老板口头答应先把病养好后再回阜阳上班,但是事实上合肥却未给予办理
手续,再不通知的情况下给员工进行了自离手续,请问是否违规?可以认定为是公司
单方面解雇员工 而不发放辞退补助么?
3. 公司给予自理后几个月 老板又通知自己去阜阳上班,但是11月20号上班到11月低
的薪水 老板不给予发放 请问是否违法,老板也就是公司应该接受什么处罚?又可
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追讨属于自己的薪水?
4.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理解为劳动法规定是月底
结算本月的工资 如果拖欠半个月甚至更久 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要求公司
支付这半个月的工资 并且要求公司给予购买这半个月的五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