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
更新时间:2018-12-13 08:22:58
问题描述:
我于2013年11月20日社招到单位,从事IPQC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0日-2015年11月19日,后经双方协商,调整岗位为IQC工作至今,后同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以我不服从加班安排和11月份周末加班时间看书为由,直接把我退回人资(有相关书面文件),同时部门还直接找人顶替了我原有的工作岗位2017年1月11日下午,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理通我协商处理,人资经理提出 我选择 换岗和劝退,劝退按3000元人民币支付补偿金处理。我不同意换岗和人资经理提出的劝退补偿条件,并要求公司按《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并协商解除
劳动关系。2017年1月12日、13日、14日,经多次同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门陈经理、裴总监协商无果。我因办理私事儿要请假找人资总监签请假申请但是人资总监以我不签脱岗培训为由拒批。最后人资又以各种理由让部门领导找我协商我不同意换其他岗位就让我继续回原有的部门和工作岗位。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
申请仲裁吗?申请方式是以补偿的方式申请还是赔偿的方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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