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该公司在我的试用期工资计算方式为按照1073计算工资及加班费并给我的综合工资打8折,我想向您咨询下,是否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补发我多扣的工资及要求公司支付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8-12-18 11:45:21
问题描述:
本人状况:公司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期限2年及试用期2个月并说明
试用期工资为960元,试用后为1073元,但是该公司在我的试用期工资计算方式为按照1073计算工资及加班费并给我的综合工资打8折,这样就等于试用期工资为858元,到今天为止我在该公司已工作2个月零20天,我今天去向公司要求补发我应得的工资,公司明确向我表示不可能,我想向您咨询下,在此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和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补发我多扣的工资及要求公司支付我一定的
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我可以要求多少经济补偿金呢.另说明我从4月19日入职至6月底,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工资总额应该为6500元,包含加班费及共200元的奖金,谢谢!望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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