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2012年1月入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014年1月(2年)
???用工单位为外资在华办事处,用人单位为人才派遣公司。
???不过实际上招聘,人事管理都由外资在华办事处负责,派遣公司只是帮我们办理入离职手续以及社保办理等业务。
2,我在单位担任财务和人事行政工作,在工作时我也没有违反过公司规定,但2013年2月中旬突然被公司告知2013年3月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由于国外母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在华办事处也需要裁员。
在以上情况下,用工单位跟我说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我想知道的是,
1,由于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只能把我退还到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以经营不善,裁员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看劳动合同法,好像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如果在1的情况是属于合法行为,那么用工单位也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证明客观事实,这点我怎么跟用工单位要求?
3,如果1的情况是属于合法行为,那么我2013年3月离职时可以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
4,如果1的情况不属于合法行为,那么我2013年3月离职时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金?
由于这家用工单位,在财务处理上(不凭发票报销也可以进行正常的会计处理)和工资计算上(出差补贴不通过工资的形式发放,因此逃税。员工的加班费计算时,以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承担部分社保以及公积金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因此员工的加班费会减少等)有很多问题。我在加班费的问题上已经忍了很久了,我不想再吃亏。如果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一定要讨回一个公道。
请各位老师,多多指导我。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