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主张旧合同继续生效。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是否可以主张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8-12-24 06:06:16
问题描述:
我现在工作的A单位,和A的
劳动合同未到期,已经工作五年。公司又成立了一个B公司(已工商注册成功),要把A给注销了,A和B除了经营地址相同,其余全部不同,法人也不同,公司让我重新和B签定劳动合同(可是B的合同补充条款全是霸王条款),公司说不签就是自动离职,1、请问如果我拒不签新合同,公司在注销前,我是否有权主张旧合同继续生效。2、如果重新和B签合同,如果在合同中这样约定“因A注销转入的员工,其工作年限自入职A公司工作年限起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这样的话,和B签完合同,B要是恶意辞退我的话,支付
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是不是可以连同在A的工作年限一块算上,比如说如果和B的合同只履行了一个,公司恶意辞退我了,我是否可以主张6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还是只能主张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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