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干了快四年,从2006年2月21日签定有效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07年续签一年,08年4月1日公司再次给我签了三年合同,合同到期时间应为2011年3月31日,2010年1月27日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到2010年2月26,公司说按规定赔偿我4个月工资。
想咨询一下,08年前我连续签了两次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年以后签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是否有效,现在公司要提前终止合同,我是否可以依据《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向公司索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二倍的工资。如果可以的话公司需要支付我几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如何计算,我平时的工资包括底薪+奖金?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我还能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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