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方面遇到一些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谢谢您百忙之中的浏览与回复,谢谢!情况如下:
1. 我的单位是国有企业,我从1993年开始下岗,但是当时也没有合同,只是就在家,没有任何待遇。单位出租给别人了。
2. 现在单位正在宣告破产,之前在2005年还出现了一次并轨情况,给我们每人9300元,但是为了能获得国家的补偿,我们每个人需要垫付4000多元,我们现在也不确定当时给我们的钱是什么钱,具体是经济补偿金还是什么名目!现在要我们重新签定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是按工龄的长短,以月工资标准(930元/月)给予我们,作为经济补偿金,还回我们当时所垫付的4000多元,但是还需要扣除我们当时领取并轨钱的1/3,请问这样的情况合理吗?
3. 我05年已经签定的并轨合同,我应该不应该按照《新劳动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每年赔偿给我们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从96年开始到2004年的劳动保险也没给我们交。04年我们开始自己补交的劳动保险。
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具体该怎么办?企业按照法律应该怎么给我们钱?
谢谢您的回复!祝福您心情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