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上班时间为8小时,(早9点到下午6点 中有1小时休息)
星期六早9:00~15:00,星期天是休息日.
2.现在我们已经加班接近10天了,时间是: 2006-3-9~2006-3-18,
星期一~星期五加班时间每天三小时,19:00~21:00.
3.我的基本工资是1300元(人民币),补贴是300元,那就是1600元.
现有情况:
星期六加班到9:00~18:00;
星期天全天加班到,18:00;
而公司要求一直加班到2006年4月份,而他补充说在3月份最少也要在本天起加多10天才完成任务.
就是最少也要3月28号才停止加班.
注:不是自愿情况下加班.
问:
1.公司是否已超过法定每月总加班时间?
2.公司所说的每天加班3小时,按每小时本人的基本工资计算?没有补贴?是否合法?
3.星期天是休息日是否有200%的每天工资计算?
4.广州市劳动法,是不是,国家法20.92天为准,还是除以现工作单位的上班时间26天为准?
得出的每天工资?
5.劳动法对合同员工和试用期员工都有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