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起,B商户因经营不善,欠缴8月、9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达3万元,A商场向其多次发出《催款函》。2015年10月1日,?B商户向A商场致《商函》,表示欲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在未获得A商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5日晚擅自撤场(但尚留存部分货物,价值约4万元),并停止营业至今。
《房屋租赁合同》10.1条约定,B商户擅自停止营业超过3日的,A商场有权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5万元,且B商户应向A商场支付违约金3万元。
现请您作为A商场的法律顾问,向B商户发出律师函,与其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