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2.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更新时间:2019-01-05 18:13:48
问题描述:
我看了一套期房,然后一时冲动付了5万元的定金,还和他们签订了一份认购书,我现在不要了可以要回定金吗里面有2条写,1.乙方须于本认购书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定金人名币(大写)伍万元整,作为甲乙方双方定力《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
合同》(含补充条款,下同)的担保。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接受以银联卡刷卡方式支付定金。如乙方于认购书签订当日不缴纳定金的,则双方所签认购书立即终止。2.乙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携带购买方身份证原件,印章等签约所需的资料以及所有房款,如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房款,请携带银行按揭所需资料和首付款(不少于认购房屋总价与按揭银行银行资信审核后确认的可贷额度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此导致甲乙双方未在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可不予返还定金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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