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8-07-23 07:28:22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扬州某公司工作,合同是2004年11月24日至2006年11月24日,2007年1月11日公司提出跟我
解除劳动合同,并给我送达了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其中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会就用与不用给出答复,如果不用会通知当事人,显然公司通知我的时候已经过了一个月,现在我可否以合同工的身份跟公司提出赔偿问题?因为在2007年1月14日,公司刚刚跟四名工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提前两分钟休息,给他们的补偿是
工龄乘以2006年的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我可否向公司提出同样的要求?同时工龄的算法是怎么计算的能否告知?另外公司在刚开始的一年即2004.11.24至2005年底这段时间未交保险,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把公司应该补交的那一份交齐?因为这段时间是有合同的!谢谢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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