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岗位,离职后的工资只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此两项加起来满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可以为自己应得的劳动所得维权。
更新时间:2019-01-27 13:06:1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1年8月19日进入公司,公司制度规定,
试用期为两个月,在这两个月中,没有缴纳社保,本人2011年10月底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开始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时公司保管。公司因业务问题,过年时放假一个多月,在未发通知的情况下,将工资超过1830的员工工资,都按照1830发放,并未有过任何通知,只是执行。且就本人在公司期间,从未发工资单,也没有工资卡。今年6月份,公司提出换岗,工资相应降低,沟通中,领导找谈话,沟通中说,如果不做此工作,公司便没有其他职位让我做,我便无奈服从。在新的岗位,发现自己不适合,7月13日提出离职,公司领导当天批准,14日便离职。公司制度一直有离职后工资延后一月发放,公司的月周期是当月21日至下月20日,工资是每月最后一天发放。离职后的工资只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此两项加起来满足市
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中的各项补贴全部取消,询问后,领导给的回复是根据制度执行。此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为自己应得的劳动所得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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