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8年元月至2009年12月31日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未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双倍赔偿他2010年2月一日至2010年10月25日的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9-02-03 12:52:11
问题描述:
我是一民营
企业的
行政人事主任,现有一名员工,公司2008年元月至2009年12月31日已与其签订
劳动合同,到2010年元月因工资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其未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因一直未招到合适人员顶替,现在他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双倍赔偿他2010年2月一日至2010年10月25日的双倍工资,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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