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年期满后我于2003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如果我和现在的公司无法正常解决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22-05-02 20:51:54
问题描述:
我曾在
西安的一家国有设计院工作。一年试用期满后,我于2003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目前(2004年3月),我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根据当时劳动合同的规定,我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并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但现在有很多单位基于公司的项目,我以人力不足为由拒绝了我的辞职请求,并表示如果我坚持辞职,公司会解雇我。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目前,
北京的一家公司愿意接受我,但如果我无法正常解决与当前公司的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我是否别无选择?)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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