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我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我看过劳动法了上面说不满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不可以超过一个月的,不知道这样可不可以告他们。
更新时间:2022-05-10 04:51:15
问题描述:
另一件事是,我们分别于2002年6月26日和2002年7月26日进入公司,但我们签署的
合同是2002年9月30日至2003年8月31日。换句话说,我们只签了11个月零1天的合同,也就是说,我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我读过劳动法。规定一年以下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我不知道我们能否起诉他们最后,合同于2002年11月18日签订。但现在我们没有原始版本。我们只有一份来自北京的传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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