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原律师解雇了。我认为这不合理。请帮我分析一下我是否能用法律来伸张正义。结果会怎样。以下是我的经历2006年7月3日,我正式在一家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我主要从事机械设计和绘图。起初,公司同意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1400元。我没有签劳动合同。结果,我等到11月才成为一名全职工人。我没有给简劳动合同,工资是1600元。劳动合同于2007年1月1日正式与我签订。合同中的日期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合同没有明确说明工资,合同中提到的员工手册也没有发给我。但我之所以成为简,是因为我生命中的那次空难。2007年2月28日,公司突然解雇了我,因为公司想进行人事调整,所以给了我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规定每月18日直接向卡支付工资,但我在公司的工资基本上是在20号以后发放的,就连2006年11月的工资也只在2007年1月发放,与2006年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另外,公司说年底没有付双倍的工资。我现在想投诉,但我不太明白该怎么办。请给我一个详细的分析和解释。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