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为但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岗位,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22-06-30 10:40:05
问题描述:
不久前,公司和我以离职后协议续签了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但是,该岗位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是“甲方聘用乙方的部门、岗位和聘用期限在岗位聘用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其中,离职后协议中有岗位,聘用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但是,雇佣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在雇佣协议期满后30天内未表达终止或续聘意向,雇佣协议将自动延长一个雇佣周期。离职后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目前,据说该单位准备“软性裁员”,在雇佣协议有效期后30天内找到原因终止与我的雇佣关系,然后将我调到另一个岗位。该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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