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有关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问题,我想问一下这种计税方法对不对,有没有关于这放卖弄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8-08-07 01:50:39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有关关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问题,因为我们单位在3.4月份有一部分工资没有发,一直到5月份才发,当时也没有给我们代缴个人
所得税,所以就在5月份发这部分钱的时候将这三个月的收入加在一起按新税法的有关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这种计税方法对不对,是不是应该以各月当期的收入来计算税额,而不是以当月实际发的钱来计税,因为5月份发的钱中有相当一部分是3,4月份的收入,而不是5月份的收入,只是将这部分在5份发给职工了,如果
税务局认为我们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关于这放卖弄的法律规定,说要交罚金,还是补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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