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可以吗?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要终止合同,则履约保证金不退还。
更新时间:2019-05-08 13:10:5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
合同纠纷想咨询下,我去年租了一个仓库,租约到2015年2月28号到期,但是因为生意不好,我在10月搬出,并通知了出租方,房租也付清了10月份,因为我没有提前通知对方而搬出,我主动把两个月的押金给了出租方,这们做我觉得合情合理并认为我们俩的合同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后来出租方去到法院去告我,要没收我的押金外还要我们赔偿后面4个月的租金,而更奇怪的是法院竟然主张了他的要求,请问这样可以吗?当时的合同里关于押金和违约的这一项是这样规定的:在合同期间,如有特殊原因,甲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退还
履约保证金,乙方要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如没有提前两个月的,则履约
保证金不退还。按这个合同及合同法,我没有提前两个月通知,所以我把两个月的押金给了对方,一切都应该结束了,但是法院却支持对方的要求,要我们再交几个月租金给对方,却只字不提对方应该退还我们押金的事情,而且是XX院终审,我真得感到非常不公平,请问我后面该怎么应对?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