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如下:
1. 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可以转让给集体成员,但仅限用于农业。
2. 在以下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收回:
a. 连续2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b. 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c.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处理方式如下:
a.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b.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c.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