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
-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应退休:
a.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b. 从事特定艰苦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c.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d.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