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述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2. 经济补偿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而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劳动合同期满,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