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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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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负责班长的工作,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无期限合同,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更新时间:2018-08-29 13:58:54
问题描述:
公司
在1月份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擅自将我的班长职务降为技术员,但是我还是负责班长的工作,职务津贴少了400,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无期限合同,合同当时签的是操作工,14年升的班长。公司有发聘书和邮件通知的,请问公司有没有违反
劳动法
和
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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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劳动合同
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
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08-29 13: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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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法
: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
,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
劳动关系
,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2018-08-29 13: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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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
通知
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
工作时间
的
劳动报酬
。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08-29 13: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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