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为:“租赁期从2018年10月6日开始,至2019年1月6日结束。乙方到期需续租的,续租期租金按月计算。如乙方在续展期内退居,必须在当月15日前通知甲方,否则将默认下月续展。”今天,2019年
更新时间:2019-12-31 15:25:27
问题描述:
合同内容为:“租赁期从2018年10月6日开始,至2019年1月6日结束。乙方到期需续租的,续租期租金按月计算。如乙方在续展期内退居,必须在当月15日前通知甲方,否则将默认下月续展。”今天,2019年5月21日,我告诉房东收回租金。他们说他们将多付一个月的租金。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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