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8年4月中下旬新员工入职用人公司,于2019年5月5日辞职,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末为试岗,用人公司从2018年6月刚开始为我交社保是不是能够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授予的支配权
更新时间:2020-01-12 18:41:57
问题描述:
我在2018年4月中下旬新员工入职用人公司,于2019年5月5日辞职,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末为试岗,用人公司从2018年6月刚开始为我交社保是不是能够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授予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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