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买方采用商业贷款的方式,合同中关于交房的条款约定如下: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20-02-22 15:51:35
问题描述:
二手房买卖买方采用商业贷款的方式,
合同中关于交房的条款约定如下:“双方约定于下款后且不早于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逾期按200元/天向买方支付滞纳金。”,合同条款中之所以这么约定是因为当时签订合同时卖方担心如下款太早他们无法交房,故在合同中又补充了几个手写字“且不早于2019.10.15前”,意思是如提前下款,卖方交房时间也不能早于10.15,有中介2人签订合同时在场,可以作证此说法。目前商业贷款已下款,根据所签合同中关于交房条款的描述,买方要求卖方10.16号交房是否合理?如果卖方拖延交房时间是否可以主张200元/天的滞纳金?卖方目前以合同中没有约定最迟交房时间为借口想推迟交房时间,并且说按照合同他甚至可以将交房时间推迟到年后,请问根据合同条款,卖方的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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