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
更新时间:2018-07-04 21:03:26
问题描述:
请问律师:工伤9级医疗期满后,单位不安排轻微的工作,也不发基本生活费,于是我找到总公司,后被安排到另一部门做临工,不久却收到“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找其理论却说:“你已到别的地方上班,与本单位已不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已自动解除……。因另一部门与本单位属同一公司,无须支付伤残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另一部门与本单位都是总公司下的两个承包单位,经济都是独立核算,每年向总公司上缴利润,并且都是不同的法人代表。)因我的出院证明中有一条说将来随时可能股骨头坏死(应该属于旧伤复发),而且医疗费用比较高,我怀疑单位与总公司串通来规避责任。请问:1.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被自动解除?2.“通知书”上没有单位的公章,也没有负责人的签名,如果我因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加班费,补偿金及
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是以收到“通知书”的时间算起,还是以我主张权利(提请仲裁)的时间算起?(因后来我又多次找总公司调解未果,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