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5年10月28日原告韦*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谭*离婚。
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韦*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原、被告双方无子女、债权债务和财产纠纷。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韦*。
被告谭*。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友山
书记员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