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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与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经查,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5年10月28日原告韦*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谭*离婚。

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韦*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原、被告双方无子女、债权债务和财产纠纷。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2652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

  • 被告谭*。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友山

  • 书记员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