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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3年10月5日生一女,刘*;于1985年8月20日生一子,刘*。刘*与刘*均已成年另过。原告郭*要求与被告刘*离婚,被告刘*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原告郭*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原、被告无其他财产分割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2807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农民。

  • 被告刘*,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顾永军

  • 书记员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