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伪证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石长府、陈*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要求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因其他原因于2013年6月3日中止审理,2013年11月1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民权县北关镇王小楼村民胡xx从北关镇邮电所取款回家。民权*堂村委曹庄村民曹*(另案起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胡xx实施抢劫,被告人杨*看到了胡xx被抢劫的经过。民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杨*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了证言,证明其看到了曹*对胡xx实施了抢劫。2009年12月2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曹*上诉后,商丘*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发还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确定于2010年4月1日开庭审理。曹*家属找到被告人杨*,要求其向法庭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xx的不是曹*。被告人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由于被告人杨*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曹*抢劫案撤回起诉。之后,在公安机关对杨*的侦查询问过程中,杨*证言多次发生变化。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民权县北关镇王小楼村民胡xx从北关镇邮电所取款回家。民权*堂村委曹庄村民曹*(另案起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胡xx实施抢劫,被告人杨*看到了胡xx被抢劫的经过。民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杨*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了证言,证明其看到了曹*对胡xx实施了抢劫。2009年12月2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曹*上诉后,商丘*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确定于2010年4月1日开庭审理。曹*家属找到被告人杨*,要求其向法庭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xx的不是曹*。被告人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由于被告人杨*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曹*抢劫案撤回起诉。之后,在公安机关对杨*的侦查询问过程中,杨*证言多次发生变化。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供述,其供述,曹*妻子的哥哥吕*找到其,要求其向法庭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xx的不是曹*。其碍于情面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当天看到抢劫胡xx的不是曹*的虚假证言。
2、证人吕xx证言,其找杨*让杨*出庭作证,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xx的不是曹*,这样曹*就能出来。杨*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的事实。
3、证人曹xx证言,证明曹*因抢劫被判刑上诉后,曹*让其去找吕*,让吕*再找杨*让杨*出庭作证,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xx的不是曹*,这样曹*就能出来。杨*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的事实。
4、庭审笔录,证明杨*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
5、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撤诉书,证明由于被告人杨*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曹*抢劫案撤回起诉。
6、刑事判决书、商丘*民法院裁定书,证明2013年4月10日公诉机关以曹胜伟犯抢劫罪重新对其起诉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商丘*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住址和年龄。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又名杨*),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辩护人石长府、陈*,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利双
审判员王雪峰
审判员彭宗国
书记员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