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孙*交通肇事罪,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王*及辩护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0时25分,被告人孙*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搭载被告人王*沿西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深泽县西苑街“T9分支03”号电杆处,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邸*乙追尾碰撞,后又与前方骑摩托车同向行驶的邸*甲摩托车相刮擦,造成被害人邸*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步行逃逸,被告人王*驾驶冀A号肇事轿车逃离现场,帮助被告人孙*逃匿。后被告人王*驾车行驶至西苑街与北苑路交叉路口康*酒家处撞在康*酒家台阶上,将车遗弃。经深泽*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与邸*乙的交通事故,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邸*乙、王*无责任。

被告人王*于2014年3月17日11时到深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孙*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4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王*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王*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邸某甲、李*、杜*、朱*、宋*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到案经过证实;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明知被告人孙*发生交通肇事,仍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致使现场破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王*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刑初字第00076号
  •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赵*,河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丽

  • 审判员张建英

  • 陪审员王谦

  • 书记员张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