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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天津*民法院于2009年6月20日以(2009)青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26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

天*子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四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刑执字第3976号
  •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绍桓

  • 审判员张福宏

  • 审判员齐万久

  • 书记员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