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后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永杰犯引诱、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未缴纳)。2012年、2014年两次经本院合计减刑1年7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永*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于**,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边铁玲
审判员吴波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