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20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25日,罪犯张**获得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张**,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晓书
审判员孙洪成
审判员柳震
书记员朱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