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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泰海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王成犯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0800元,追缴赃款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0417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江*通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悔改表现突出,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罪犯王*的罚金40800元,及追缴赃款及赃物均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财产刑及退赔未能履行,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中刑执字第1465号
  • 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艳

  • 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 代理审判员丁净玉

  • 书记员马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