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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作出(2012)绍越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平不服,提出上诉。绍兴*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浙绍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积极,服从分配,注重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浙杭刑执字第3702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小玲

  • 审判员杨宏林

  • 代理审判员李云

  • 书记员王静